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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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13 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