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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15 條
檢驗人員應於取樣後,發給取樣憑單。取樣憑單由標準檢驗局印製編號,交取樣之檢驗人員簽名填發。其就地取樣檢驗當場發還者,免予填發。

抽取之樣品封識後,由取樣人員攜回。但體積龐大、笨重或情形特殊者,得交由報驗義務人負責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