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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31日)
第 20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符合性聲明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
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
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人或團體,應包含其授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職稱、姓名及其簽章。
五、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之日期。
六、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登記之符合性聲明商品,登記內容應包含前項符合性聲明書登載項目,並應檢附符合性聲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