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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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 103年08月08日)
第 8 條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不符規範者,發給不符規範報告。
前項不符規範報告應載明約定規範及檢驗結果,且不符規範之項目應以文字註明。
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及不符規範報告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