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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7月06日)
第 4 條
下列商品,免收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檢驗規費:
一、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二、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