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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7月06日)
第 6 條
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但未於報驗時繳驗者,應於報驗後一個月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