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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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7月06日)
第 8 條
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構)或標準局指定之國庫繳納。
檢驗規費,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或誤繳,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其申請退還程序由標準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