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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 三 章 報驗 ( 101年01月03日)
第 11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內銷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