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01月03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