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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 107年01月04日)
第 14 條
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

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檢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