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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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 107年01月04日)
第 17 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