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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 107年01月04日)
第 18 條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