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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 107年01月04日)
第 19 條
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