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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04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

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機構。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其檢驗商品、期間及工作內容,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