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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 二 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 107年01月04日)
第 9 條
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