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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99年05月14日)
第 6 條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