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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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99年05月14日)
第 9 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自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