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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方式 ( 103年12月15日)
第 15 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驗:
一、國內外商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
二、依歷年查驗結果未符合規定。
三、依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
四、國內市場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未符合規定。
五、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但抽批查驗未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驗。

第一項第三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監視。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原查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