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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方式 ( 103年12月15日)
第 17 條
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