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1 條
商品經公告得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者,其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
一、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二、應施檢驗範圍內個別生產廠場所有品目前一曆年出廠數量,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檢附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
三、其它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查符合者,發給隨時查驗同意書。
取得前項同意書之報驗義務人,應於每曆年度一月底前向檢驗機關(構)繳交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填寫前一曆年度出廠數量及出廠金額。
檢驗機關(構)依前項資料,辦理廠場取樣並計收檢驗費。
採市場購樣之隨時查驗商品,由檢驗機關(構)訂定年度查驗計畫執行市場購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