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 107年03月19日)
第 4 條
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