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 91年01月09日)
第 10 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免經型式認可:
一、逾核銷期間未完成核銷者。
二、核銷數量不符者。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