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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 108年11月21日)
第 18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
一、違反第十五條標示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