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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 108年11月21日)
第 19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免驗六個月:
一、未依第十四條規定保存相關文件。
二、免驗商品轉為進入國內市場流通,未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檢驗。
三、逾第十六條第五項通知期限仍未退運或監督銷燬。
四、規避、拒絕或妨礙檢驗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查核。
五、未落實商品控管機制致無法確認商品數量,經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六、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屆期未改正。
七、有前條第二項情形。

屬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於停止其免驗六個月後,仍未改正者,繼續停止受理至其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