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品免驗辦法  ( 108年11月21日)
第 3 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商品,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免驗。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報驗義務人得不經前項申請,逕依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免驗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通關放行: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之商品。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三、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
四、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九章增註規定,免徵關稅者。
五、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商品。
六、輸入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途,符合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免徵關稅,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