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金額及數量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因檢驗標準、設備、場地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同意: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商品照片或型錄。無商品照片或型錄者,得以品質說明書代替之。
三、商品控管機制或最終處理方式說明。
四、研發測試用商品,應檢附研發測試計畫書。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檢驗機關申請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