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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 107年09月07日)
第 5 條
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向受檢查者表明身分,並說明檢查目的。

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得陪同檢查。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後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查者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受檢查者拒絕或無法簽名或蓋章者,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載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