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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 107年09月07日)
第 6 條
市場檢查發現涉違規商品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執行涉違規商品封存或以其他保全證據之方式代替封存時,應填寫進貨證明及保管書,由受檢查者簽名或蓋章交檢查人員後,將涉違規商品交由受檢查者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

受檢查者將涉違規商品運存指定場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