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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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14 條
認可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指定試驗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新證書。
指定試驗室申請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時,標準檢驗局應進行實地評鑑。但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或追查方式評鑑。
指定試驗室於其報告簽署人有變更時,應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