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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17-1 條
指定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撤換其報告簽署人,指定試驗室應於撤換之次日起七日內,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一、無法提供檢測紀錄。
二、檢測紀錄與試驗報告內容不符。
三、檢測方法不符合檢驗標準或技術規範。
四、檢測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報告簽署人有其他未善盡審查責任之情事,經標準檢驗局認定足以影響試驗報告之正確性或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