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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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8 條
前條不予認可之試驗室,於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一次。
複評仍不予認可者,於接到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