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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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年01月15日)
第 10 條
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亦同。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練證明,不發給報告。
前項報告僅對樣品負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