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年01月15日)
第 14 條
廠商不得要求分割、刪減報告內容或要求變更報告記載內容或增加報告文字。但因特殊需要,經檢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