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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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年01月15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品試驗:指對商品之品質或性能為分析、化驗或試驗等技術服務。
二、其他技術服務:指提供技術性鑑定、評鑑、校正、訓練等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