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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 97年01月15日)
第 6 條
物品試驗、技術性鑑定或校正項目及適用規範,由廠商自行指定;必要時,檢驗機關得要求提供規範或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指定,不得有不當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