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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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9年05月26日)
第 12 條
驗證基準經標準局修正或變更時,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標準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評鑑單位應於轉換期限後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