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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9年05月2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品,指水產動物類(哺乳動物類、爬蟲類、蛙類除外)產品及以其為主要成分所製成可供人食用之加工產品或複合性產品。

本辦法所稱評鑑單位,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執行事項包括書面審查、現場評鑑、(再)追查稽核、登錄事項之變更作業及停工停業案件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