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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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9年05月26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設有外銷水產品加工廠或低溫倉儲廠之商業、法人或團體。
廠商為所屬加工廠申請驗證前,應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並設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其成員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為必要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