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09年05月26日)
第 7 條
廠商應於接獲前條第三項現場評鑑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配合評鑑,無法配合者,得備具正當理由向評鑑單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仍無法配合者,經評鑑單位通知標準局後,標準局應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