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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 111年01月11日)
第 2 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