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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09年01月10日)
第 10 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