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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09年01月10日)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前項證書經註銷者,其授權放行通知書同時喪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