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應執行邊境或國內出廠查核者,應先發給查核通知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發給符合通知書,始得憑以出廠或通關;其查核不符合者,應依第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驗證登錄商品之輸出入人如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名義人者,得經該證書名義人之授權,取得驗證機關(構)核發之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前項授權之範圍,及於證書全部型號商品。
第二項授權,經證書名義人通知驗證機關(構)終止者,驗證機關(構)得廢止第二項同意授權放行通知書;其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註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