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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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09年01月10日)
第 8 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相關處所執行取樣檢驗。
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與客戶服務紀錄資料及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並接受驗證機關(構)查核。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執行製造階段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