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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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92年12月05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
一、申請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
二、商品經公告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
三、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四、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五、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