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7年05月03日)
第 16 條
經驗證之產品如有變更,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試驗項目變更者,應申請增列系列產品驗證,並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新證書。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申請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