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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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107年05月03日)
第 17 條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