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107年08月16日)
第 5 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
五、協助推廣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