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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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107年08月16日)
第 8 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度量衡器之樣品時,應經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同意。
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匯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