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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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 86年11月26日)
第 12 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於使用期間須接受查核者,應繳納查核相關費用。
前二項費用之項目及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